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國家監督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委員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