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說明停業原因、停業期限、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取、使用、保管情況,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保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