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因果行為的制約。如果因果行為有缺陷、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行為不壹致,則行為不成立。也就是說,因果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因果行為是否有效。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無論原因是否不充分或不合法,行為自完成時起生效,不受原因行為的限制。無因管理是壹種典型的票據行為。理論上,無論他如何取得票據,他都享有票據上記載的權利(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為付款人在物上也享有壹定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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