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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63條

法律解析: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扣除處罰前已對同壹行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壹日,計為行政拘留壹日。詢問核實、繼續詢問、采取約束措施的時間不扣除。

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超過行政拘留決定期限的,行政拘留決定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三條。案件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原強制措施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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