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發布。
第壹條為加強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的發現、報告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癥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癥狀和體征可自行感知或臨床確認,但呼吸道等標本檢測新冠肺炎病原學陽性者。無癥狀感染有兩種情況:壹是經過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沒有可自行感知或臨床上可識別的癥狀和體征;二是潛伏期“無癥狀感染”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