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二: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0萬元的部分。
優惠三:小規模征收率由3%降至1%並延期至2021、12、31。
優惠四:免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延期至今年65438+2月31。
方案五:單價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壹次性稅前扣除,延期至65438+2023年2月3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