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竣工交付的項目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壹)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工作,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二)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並經質量監督機構認可為合格或優良;
(三)工程使用的設備和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應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並辦理了工程竣工交付的相關手續;
(5)工程保修證書已經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