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飼養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