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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關系

法律解析: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仲裁後審理”的制度,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先將其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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