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出口藥品質量檢驗、計量器具量值檢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驗、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和材料)和集裝箱標準化檢驗、航空器(包括飛機發動機和機載設備)適航檢驗、核承壓設備安全檢驗等項目。,應當接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構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