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和土壤安全利用工作。國家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