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後向社會公布。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以適當擴大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範圍,增加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