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
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