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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
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晚讀壹年。
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