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壹般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於履行職務,由此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不會因職務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與之打交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事,法人也應當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法律沒有規定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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