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摻雜、摻假,不得摻雜、摻假,不得含有毒物質,不得營養成分不符合標準,影響食品安全。”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措施避免危害擴大,及時組織調查處理,消除危害,並向社會公布信息,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3.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認過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相關執法部門有權扣留該批次商品,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