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特許利用辦法》
第四條農業部組織國家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科學委員會,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提供咨詢和評估。審批機關在批準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殖、經營利用和重要進出口前,應當委托國家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科學委員會對特許申請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五條申請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寫《水生野生動物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