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於1988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十壹條規定:
1.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2.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擴展數據:
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它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
參考資料:
黨員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