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工被判處拘役、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辭退該職工。刑事拘留是壹種懲罰,企業可以開除員工。存在被立案偵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辭退,被判處緩刑的,壹般不予辭退。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由用人單位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