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從歷史發展來看,生育權最早出現於19世紀後期,是當時女權主義者要求的“自願成為母親”的權利。1974年聯合國世界人口大會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首次給出了生育權的經典定義——所有夫婦和個人都有負責任地自由決定子女數量和生育間隔,並為此目的獲得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人權。長期以來,國際婦女運動為婦女獲得包括生育、避孕和墮胎自由在內的自身權利進行了不懈的努力。美國波士頓女性健康協會撰寫的《我們的身體,我們自己的》壹書明確指出,女性不僅應該有防止或終止意外懷孕的自由,還應該有選擇如何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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