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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農場土地承包新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國有農場的承包期,如果耕地是30年,草地是30到50年,林地是30到7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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