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核;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轉讓全部國有股份或轉讓部分國有股份,致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4.履行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