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非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相關信息,招攬受讓方;招標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轉讓。
上市股份的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定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價格為基礎,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