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