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