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合夥企業後,根據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普通合夥人對退夥前的事項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取回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壹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退夥人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壹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