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八條集體企業職工是企業的所有者,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企業管理權。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集體企業依法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選舉和罷免企業經理,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和廠長(經理)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