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條拓寬了幹部選拔任用的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內部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要註意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社會團體中選拔任用幹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註重選拔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擔任過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