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第四條圍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按照宏觀管理和微觀放開的要求,政府必須轉變職能,改革企業管理方式,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計劃、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物資、商業、外貿、人事和勞動工資等方面進行配套改革。
第五條企業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組織和全體職工應當為實現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和《企業法》規定的企業根本任務而努力。社會各有關方面都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