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和債務豁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相關權益。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