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
第六十條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