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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拍賣中,規定60日內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甲方在競得土地後60天內未支付出讓金,乙方能否主張競買無效?

國有土地拍賣是壹種行政許可行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主要是指行政行為違法、腐敗,與本案所述事實不符。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違約賠償。b的有效行動只能是向有關部門申請,即土地管理部門終止合同,重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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