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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報廢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2004年8月24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財[2004] 196號《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 1.8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郭關財字[1998]20號)予以廢止。

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處置國有資產,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處置權限,規範審批程序,防止和杜絕資產浪費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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