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有試用期,沒有過渡期,聘用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和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於企業來說,作為正式建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於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和驗證,從而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做出評價,確定企業與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