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的決定NPC常務委員會第八屆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聲明如下:
1.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向或者相鄰的國家,根據國際法和公平原則,通過協商劃定各自的海洋管轄界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所列群島和島嶼的主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毗鄰海域無害通過的規定,並不妨礙沿海國根據本國法律法規要求外國軍艦取得其許可或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