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a)強行進入場地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可責令12個月內不得同時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的人被強行帶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