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二十三條,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