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有過錯,妳有責任賠償。根據法律地圖,如果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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