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庭有了孩子,再收養孩子,需要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收養法規定: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沒有孩子;
二是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至少30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