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在《民法典》中對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件承擔責任。幼兒園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幼兒受到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在幼兒園侵害兒童造成兒童受傷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74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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