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擅自將批準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