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韓國婚姻法規定

韓國婚姻法規定

法律主觀性:

國家離婚條例: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的,會有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可以隨時撤銷離婚。30天後需要領取離婚證,如果沒有領取,則視為撤銷妳的離婚申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上一篇:國有企業飯卡清理制度的法律基礎
  • 下一篇:合同的內涵和外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