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侵占。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不能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其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