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第四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