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關系的確定壹般以是否存在合夥協議或實質合夥關系為依據。具體要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合夥協議,這是當事人合夥的直接證據,或者合夥人之間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夥組織的登記。因此,合夥關系的確定應以上述情況為基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分享利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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