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點為當事人最後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定購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民事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