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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解散程序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合夥企業的解散程序:

1,清算人清算;

2.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夥企業解散;

4.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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