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解散程序:
1,清算人清算;
2.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夥企業解散;
4.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