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夥企業解散,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