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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後能否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並不立即喪失。只有在合夥企業清算完畢,合夥企業註銷後,合夥企業才終止,其法律主體資格消滅。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成立清算組,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清算期間,清算人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壹些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夥企業解散,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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