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