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 *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